(一)事项名称 |
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二)设定依据 |
《税收征管法》 |
(三)申请条件 |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
容,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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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 》
3 份。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
应报送:
--总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 10 日内,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 年版)》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
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
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分支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应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
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
年版)》复印件。
(3)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
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4)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5)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
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
(五)办理地点 |
征收分局 网上办税服务厅 |
(六)办理时间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七)联系电话 |
6088663 |
(八)办理流程 |
详见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