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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申报

 (一)事项名称 契税申报
 (二)设定依据  《税法》
 (三)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 发生之日起1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 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地税业务。 ? 县级业务。
 (四)办理材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3 份。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应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 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 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 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  征收分局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6088663
 (八)办理流程  详见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