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申报
(一)事项名称 | 契税申报 |
(二)设定依据 | 《税法》 |
(三)申请条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 发生之日起1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 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地税业务。 ? 县级业务。 |
(四)办理材料 | (1)《契税纳税申报表》3 份。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应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 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 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 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五)办理地点 | 征收分局 |
(六)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七)联系电话 | 6088663 |
(八)办理流程 | 详见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