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当前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事项名称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九条以及相关的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三)申请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扩建、改建、装修或者变更用途、经营场所,应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四)办理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没有单位印章的,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需捺指印; 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资料中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对。
 (五)办理地点  平泉县公安消防大队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七)联系电话  03145985930
 (八)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消防机构服务窗口领取或者从互联网(河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表格下载,网址:www.hebxf.gov.cn)自行下载《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采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如实填写或打印,不得涂改。 2、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消防大队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申请。 3、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的,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员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申请拟投入使用、营业的场所进行消防安全实地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a、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 b、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c、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d、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e、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f、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g、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意的制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同意的制发《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