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
(一)事项名称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 |
(二)设定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第二款 |
(三)申请条件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具有二十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和可靠资信,其中自有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个体工商户具有三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二)企业具有二十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个体工商户具有二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三)具有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粮食收购仪器设备及熟悉性能使用的操作人员。仓储设施符合安全储粮,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 |
(四)办理材料 | (一)申请书;(二)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表;(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五)资信证明或个人存款证明;(六)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报告;(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 |
(五)办理地点 | 平泉市政务服务中心登记注册科 |
(六)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七)联系电话 | 03146022861 |
(八)办理流程 | (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补齐补正材料)(二)审核(窗口负责人对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进行把关)(三)审批(四)办结注:公示时间1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