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须知 |
(二)设定依据 |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六条、第十条。 |
(三)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
1、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下简称因私事前往台湾),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以下简称应邀前往台湾)。 |
(四)办理材料 |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且贴有申请人近照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申请人未办理的可不提交)、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补)领的,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一方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材料、本人的身份证件、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5、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需提交所在单位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6、申请赴台旅游的,还需提交有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旅行社出具的团体赴台旅游发票原件。
7、申请赴台湾定居、居留、探亲、应邀、经贸交流等签注的,还须提交申请人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对应邀或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还须提交国务院台办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
(五)办理地点 |
平泉县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 |
(六)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七)联系电话 |
0314-6032110 |
(八)办理流程 |
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