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二)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一)
3.《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第二条 |
(三)申请条件 |
非政府投资的、在《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四)办理材料 |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式4份)
2、项目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一式4份)
3、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4份)
4、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经营性项目要有确权书或合同或土地证等用地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式4份)
5、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4份)
6、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一式2份)
7、合理用能报告及节能审查批准意见(一式4份)
8、项目单位出具的项目核准申请(一式4份)
9、项目简介(一式4份)
10、填写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信息登记表(一式4份)
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份) |
(五)办理地点 |
平泉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 |
(六)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七)联系电话 |
6082061 |
(八)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相关股室审核-主管局长签批-出具核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