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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一)事项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一) 3.《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第二条
 (三)申请条件  非政府投资的、在《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办理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式4份) 2、项目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一式4份) 3、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4份) 4、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经营性项目要有确权书或合同或土地证等用地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式4份) 5、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4份) 6、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一式2份) 7、合理用能报告及节能审查批准意见(一式4份) 8、项目单位出具的项目核准申请(一式4份) 9、项目简介(一式4份) 10、填写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信息登记表(一式4份) 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份)
 (五)办理地点  平泉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6082061
 (八)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相关股室审核-主管局长签批-出具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