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当前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一)事项名称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三)申请条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效不满,或者认为税务机关侵害纳 税人合法权益而进行投诉,税务机关进行审查、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及回访。
 (四)办理材料  无
 (五)办理地点  平泉县国税局纳税服务股(府前花园彩虹桥旁)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全天
 (七)联系电话  6205020
 (八)办理流程  【基本规范】 (1)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税务机关即时处理 并反馈结果,在事后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 350 (2)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电话、信函、网络投诉和外部门转办投诉后,审核是否 符合受理条件。 (3)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应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实名 投诉,要按照有关规定告知投诉人。 (4)税务机关调查后,认为投诉事实成立的,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整改,向投诉人 告知处理结果;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5)纳税人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进行的投诉应在3 个工作日内办 结;对于服务态度不满进行的投诉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服务质效和侵犯权益 的投诉,一般投诉事项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投诉事项延期办结时间不超过15 个 工作日。 (6)税务机关在投诉事项办理结束后,对留下联系方式的实名投诉人进行回访。 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了解不满意的原因后,补充调查或做好解释工作。 【升级规范】 (1)对于服务态度不满进行的投诉在5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服务质效和侵犯 权益的投诉,一般投诉事项在15 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投诉事项延期不超过10 个 工作日。 (2)建立上级对下级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将投诉及处理情况进 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