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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证明开具

 (一)事项名称 完税证明开具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三)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 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 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四)办理材料  【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五)办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国税窗口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全天
 (七)联系电话  6082715
 (八)办理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符合的即时 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证明。 【升级规范】 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个人完税证明;提供同城通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