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证明开具
(一)事项名称 | 完税证明开具 |
(二)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三)申请条件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 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 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
(四)办理材料 | 【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
(五)办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国税窗口 |
(六)办理时间 | 工作日全天 |
(七)联系电话 | 6082715 |
(八)办理流程 |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符合的即时 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证明。 【升级规范】 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个人完税证明;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