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
(二)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三)申请条件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
缴纳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
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
(四)办理材料 |
【报送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附表各3 份。
(2)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
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3)机动车经销企业应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
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
(五)办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国税窗口 |
(六)办理时间 |
工作日全天 |
(七)联系电话 |
6082715 |
(八)办理流程 |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
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
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
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
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
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上签名并加
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
凭证。
(5)小型微型企业、长期不经营企业,可采取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等方式减
轻纳税人负担。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