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
发票认证 |
(二)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三)申请条件 |
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进行识别、确认。 |
(四)办理材料 |
【报送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
件;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丢失
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
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
(五)办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国税窗口 |
(六)办理时间 |
工作日全天 |
(七)联系电话 |
6082715 |
(八)办理流程 |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
发放《认证结果通知书》《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
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180 日内进行认证,认证通过的方可作为扣税凭证。
如认证不符,按规定处理。
(3)提示纳税人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办理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报送扣抵联认证信息。
(2)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纳税人可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设备报送扣抵联认证信息。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