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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验旧

 (一)事项名称 发票验旧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三)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 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办理材料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 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3)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应提供存储介质。
 (五)办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国税窗口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全天
 (七)联系电话  6082715
 (八)办理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 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核对领用信息,查验发票开具情况。 (3)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 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利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 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升级规范】 (1)通过互联网络接收除增值税发票以外其他发票电子开具信息,征管系统自动比 108 对、查验。 (2)提供同城通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