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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和个体工商户开办审批

 (一)事项名称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和个体工商户开办审批
 (二)设定依据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
 (三)申请条件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四)办理材料  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房屋证明;工商部门的核名申请
 (五)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六楼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股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03146082446
 (八)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民宗局审查合格后,到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清真作品准营证》,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办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