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当前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批

 (一)事项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批
 (二)设定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
 (三)申请条件  具有本地农村户口,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除外)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四)办理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表为其提供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户口本复印件 (四)残疾证复印件(疾病诊断书) (五)财产证明 (六)一寸照片2张。
 (五)办理地点   民政局107室五保供养综合管理中心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0314-6028834
 (八)办理流程  申请:各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受理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初审:乡镇、街道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经县民政局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