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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审批

 (一)事项名称 城乡低保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 (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
 (三)申请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平泉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平泉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平泉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四)办理材料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的《承诺书》 (三)家庭成员的《授权委托书》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公示记录》 (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 (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七)户主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病例等证明 (复印件) (八)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低保备案表》 (九)《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
 (五)办理地点  平泉县行政审批大厅三楼低保中心
 (六)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0314-6203375
 (八)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阳光听证→审核、审批→发放城乡低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