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
(一)事项名称 | 退役士兵安置 |
(二)设定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
(三)申请条件 | (一)选择自主就业的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二)转业士官安排工作的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
(四)办理材料 | 退役士兵(官)档案 |
(五)办理地点 | 行政中心民政局双拥安置股706室 |
(六)办理时间 | 每年7月份 |
(七)联系电话 | 0314-6088315 |
(八)办理流程 | (一)选择自主就业的 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审核退役士兵档案→统计退役士兵人数,计算出一次性退役金金额→报县财政局审批后下拨一次性补助金→安置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二)转业士官安排工作的 接收转业士官档案→审核转业士官档案→统计符合安置条件退伍军人人数→报县政府→县政府审批→档案移交人事部→安置工作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