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和管理 |
(二)设定依据 |
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平政[2001]1号);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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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条件 |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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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材料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材料:出院15日内携带住院专用收据、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病例复印件、费用清单、转院审批表和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材料:准生证、出生证明、医疗保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住院收据、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财政拨款单位要提供工商银行卡号,非财政拨款单位需提供医疗保险基金申报表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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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地点 |
行政审批中心三楼 |
(六)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七)联系电话 |
6060135 |
(八)办理流程 |
受理:资料是否齐全,收集结算资料
审核:按规定结算,出具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结算审批表
审批:窗口负责人、分管局长复审后签批
办结:交财务中心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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