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pqxczjyxjup/2017-06883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16日
名    称:2017年平泉市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流程
文    号: 主 题 词:
 
2017年平泉市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流程
 

 

平泉市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流程
(2017年)
一、财政票据的领购
1、财政票据必须由独立核算有专职财会人员的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和财务隶属关系领购。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领购、保管和分发。
2、申请领购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要按规定报送财政票据领购申请书、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1)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2)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3)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4)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1)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2)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3)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4)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实行财政票据专管员注册制度。凡符合规定需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其财务部门要指定一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为票据专管员,负责财政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等管理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安全。
4、财政部门对用票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5、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
二、财政票据的发放
1、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2、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3、再次购领财政票据,必须由票据专管员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4、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三、财政票据的使用
1、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票据专管员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2、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3、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4、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5、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四、财政票据的保管
1、财政部门、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由财政票据专管员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整齐有序。票据仓库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蛀措施,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2、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五、财政票据的核销
1、提交票据核销申请。票据专管员应在领购新票前认真清理票据,与相关账簿核对后填写《平泉市财政票据核销表》,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单位财务印章,于领购新票前提交财政部门审核。
2、办理票据核销手续。财政部门收到票据使用单位填报的《财政票据核销表》,对该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和收入上缴情况进行审核后,由财政票据管理员批复核销申请表,并在《财政票据购领证》上作核销记录,购票单位逐级向下级用票单位批复核销,票据存根留单位保存。
六、财政票据的销毁
1、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
2、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3、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4、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2、财政票据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票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登记造册,填报《平泉市财政票据销毁清册》。销毁票据时,由财政部门、票据使用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派专人监销。
3、监销人员应对照票据销毁清册清点实物,对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再进行处理。对清点无误的票据存根,由财政局财政部门、票据使用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加盖公章,财政部门、票据使用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存档。
七、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3、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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