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pqxczjyxjup/2017-06880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16日
名    称:2017年平泉市财政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2017年平泉市财政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平泉市财政局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财政票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1. 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2. 是否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3. 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 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5. 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6. 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7. 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8. 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9. 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10.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购领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 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 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资金款项;
3. 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 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 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
6. 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7. 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8. 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 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 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 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二)市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预算编制、执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列举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经上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上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专项监督检查程序如下:
(一)送达检查通知书。专项检查3个工作日前,须向被检查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二)开展实地检查。按照检查方案对有关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进行检查,并核实相关问题。
(三)编制工作底稿。检查组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四)撰写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撰写监督检查报告。
(五)提交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须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针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针对检查问题,提出完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1.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3.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4.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二)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1.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3.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5.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三)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四)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4.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会计人员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四)是否存在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五)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六)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七)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八)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九)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是否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相应学分,是否按规定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举报对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二)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会计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四)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要求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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