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69845803/2017-04451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20日
名    称:2017年平泉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文    号: 主 题 词:
 
2017年平泉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平泉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部门

监管职责事项

监管职责依据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监管制度和措施

追责情形

应负责任

1

安监局

1.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2.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安全生产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分解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按年度进行考核;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3.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安委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指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4.负责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3.1

 

牵头部门,安委会成员单位为配合部门

监督指导协调

 

 

 

 

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八大行业及铁路道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3.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尾矿库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8号)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9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定期抽查、随机抽查、安全隐患排查等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挥和协调市级处置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3.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

牵头部门

 

 

 

 

 

执法检查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卫生、金属冶炼等安全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4号)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3.1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8次会议)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随机抽查

 

 

负责全市安全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2号)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随机抽查

 

 

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的相关组织工作,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3.1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4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随机抽查

 

 

2

组织部

1.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干部的学习、培训内容。2.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干部考核、选拔、推荐的重要依据。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

 

 

3

纪委监察局

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2.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生产安全生产报告调查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

 

 

4

法制办

1.负责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送备案。2.依法承办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案件,督促、指导全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工作3、对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进行备案。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12.6

《河北省行政复议监督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意见》(冀法)〔20142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定期抽查

 

 

5

外宣局

负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的相关政策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3.1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

 

 

6

总工会

1.参与市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研究和制定。2.依法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3.参加、组织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检查工作。4.监督管理各企事业单位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5.监督管理各企事业单位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卫生监督检查活动。6.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配合部门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检察院

1.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2.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涉嫌渎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3.对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批捕、起诉。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生产安全生产报告调查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配合部门

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财政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2.保证全市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供应和资金支持。3.筹集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3.1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

配合部门

日常监管、定期抽查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发改局

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负责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隐患治理等项目的县政府投资。2.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协调解决天然气输送管线的安全。负责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开发区管委会

1.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足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和装备,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配合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2.严把招商引资、上项目的安全生产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对发展方式落后、安全风险高的,要督促企业淘汰退出。3.督促指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基础建设,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先安全、后生产。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公安局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实施安全监管;负责爆破施工队伍的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依法对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施监管;打击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2.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工作;侦察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负责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负责组织销毁通过收缴、查获或从其他渠道获得的需要销毁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烟花爆竹相关物品;负责审批焰火燃放,对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3.负责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的购买、储藏、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实施安全许可;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5.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负责对企业供、停民用爆炸物品工作。6.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消防大队

1.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对歌舞厅、洗浴中心、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网吧、茶艺馆、健身房、活动中心等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2.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整治,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法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3.负责审查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品的消防安全。4.负责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5.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交警大队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查处和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全市范围内城乡道路交通秩序。2.负责校车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按照规定权限,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道路交通法》(国务院令第8号)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国土局

1.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矿业权属纠纷及相关举报案件,治理整顿矿业秩序,查处矿业违法案件。2.负责打击无证开采、无证勘查、越层越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山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3.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初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由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负责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4.负责维护全市矿山开采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依法取缔无证开采的各类矿山企业。5.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因采矿而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6.负责已经完成闭库销号,并恢复治理完毕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矿产资源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资源的通知》冀政〔200877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交通局

1.负责全市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依法对公路建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包括桥涵)安全设施(包括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有事故隐患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治理改造。4.负责有关危险品道路运输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5.按照职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负责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运营的违法行为。6.负责客运车辆乘客携带“三品”(易燃品、易爆品、危险品)进站上车的监督检查。7.负责牵头处理危险化学品车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8.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照权限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道路交通法》(国务院令第8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住建局

1.负责职责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办公楼、宿舍楼、仓库、生产车间、围墙等生产生活建设项目地址勘查、设计、施工、建立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工程质量监察。3.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4.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检验工作。5.负责市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6.负责全市液化气站、居民小区液化气瓶组间、加气站等城市燃气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8.负责对人防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9.参与建筑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人社局

1.监督检查各企事业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督促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保证工伤职工依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监督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令第65号)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市场局

1.负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成品油流通市场、调味品、再生资源回收、拍卖、典当及煤炭经营、盐业流通领域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2.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3.参与特种设备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特种设备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卫计局

1.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2.负责全市职业病防治及职工健康检查工作。3.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4.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文体广电局

1.负责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印刷厂以及音像市场等文化娱乐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2.协同市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督促本行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3.负责体育场馆、场地安全设施和公共体育设施、体育运动和体育社会团体活动及培训的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环保局

1.负责废弃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2.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3.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农牧局

1.负责对全市作业的农业机械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2.负责全市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安全监督管理,对违章农业机械及驾驶员依法进行处罚。3.负责加强农机培训体系建设,承担农机培训机构组织管理、农机人员培训工作。4.负责农村蔬菜大棚和农村沼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5.负责农药、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6.负责全市畜禽定点屠宰、肉品市场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7.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按照权限,依法组织或参与农牧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水务局

1.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厂、重点水利工程设施、河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有关乡镇政府和单位做好水库和堤坝安全监督和事故防范工作。2.组织、协调、监督防洪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3.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非法、违法采砂行为。4.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5.负责水利系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照权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监督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2.将安全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之中,组织师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3.负责各类学校、直属单位的生活和教育设施、校舍,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楼房、危房改造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4. 负责对各类学校举办的劳动技能教育、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夏令营等集体活动的安全设施监督管理。 5.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统计分析,按照权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

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1.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林场、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扑救工作。3.负责组织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综合统计、报告,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气象局

1.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监督全县防雷电装置的检测工作。2.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3.负责新建、改(扩)建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审核工作。4.负责组织全县施放系留气球的检查、管理工作。5.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的安全管理工作。6.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工信局

1.负责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2.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规划和布局工作。3.负责民爆器材的行业及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车)、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准入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工作。4.负责通信业和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照权限,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粮食局

1.负责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2.监督国有粮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管理所属单位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设备安全措施。3.负责粮食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按照权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规划城管局

1.负责城区的广告牌、灯箱安全管理。2.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堆放场、垃圾填埋场的安全管理工作。3.负责环卫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4.负责城区冬季积雪路面清扫的检查及安全管理工作;夏季低洼路段积水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旅游局

1.负责全市旅游设施、设备、景区和旅行社的安全监督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2.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整治,负责所主办的各类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3.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4.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民政局

1.负责全市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和殡葬服务、流浪救助管理机构及直接院登记的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2.负责救援应急储备物资的安全监督管理。3.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按照权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商务局

1.负责全市商贸服务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组织对商贸服务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2.按规定权限,核定外贸出口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监测对安全生产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并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

科技局

1.加大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督促和引导企业对安全生产积极开展研究开发。2.强化安全生产应用技术的开展;负责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运用及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2.负责司法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定期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

食用菌局

1.负责全市除企业以外的食用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2.负责全市除企业以外种耕地食用菌大棚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除企业以外种耕地食用菌冷库等食用菌生产的辅助设施、设备和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3.负责除企业以外的食用菌行业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供销社

1.负责供销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2.负责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

供电公司

1.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2.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防范事故发生。3.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停电或供电工作。4.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5.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照权限,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邮政分公司

负责全市邮政行业(邮政、快递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火车站

1.执行上级制定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铁路运输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实施。2.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3.负责危险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负责客运车辆乘客携带“三品”(易燃品、易爆品、危险品)进站上车的监督检查。4.负责铁路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管理铁路运输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河北省安全条例》(2017.3.1

《平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字〔201448

 

牵头部门

日常监管、定期抽查、随机抽查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给予党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