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37/2017-00622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15日
名    称:2017年平泉市物价局责任清单
文    号: 主 题 词:
 
2017年平泉市物价局责任清单
 

 

平泉市物价局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
市物价局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为切实做好收费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管对象
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二)、监管内容
1.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2.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三)、监管方式、措施和程序
1.建立收费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相关信息。
2.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对本单位执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收费报告制度。根据国家、省规定,收费单位应按照收费管辖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收费情况,详细说明各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收费单位收入支出情况、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情况、收费票据使用情况、上一年度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
4.建立收费单位诚信档案,加强收费信用体系管理。
(四)、监管处理
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
 
二、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4.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5.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6.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9.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0.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11.是否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是组织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检查。二是根据举报发现案件线索,进行检查处理。三是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1.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2.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或检查;
    3.对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审批;
    4.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5.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理;
    6.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7.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8.有多收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9.对价格违法案件的定性及处罚实行制度。
10.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11.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到人;二是创新检查方法,采取明查暗访、走访调查、查阅12358记录等方法搜集线索;三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对拒绝或不配合检查或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曝光、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放开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为防止和制止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信息或者市场地位优势,操控市场价格,保障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应当对市场定价行为予以规范。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是组织专项检查。二是根据举报发现案件线索,查办重点案件。三是组织定期和定点检查和抽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现场核查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方式等内容,提取人证、物证;
2.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3.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
4.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格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可对违反价格规定的企业及个人处以警告、没收违反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四、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执行。
(一)、主要内容
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5种情形。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在规定处罚幅度内处以罚款。
   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
    1.《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3倍,从重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
    2.《价格法》规定处一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1倍,一般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2倍,从重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3倍;
    3.《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40%至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60%;
4.《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40%至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60%。
(二)、标准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河北省物价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细化标准》作为我市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和处理
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自查,发现行政处罚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五、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的监督管理
为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转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中央纪委、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工作的进行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涉案财物价格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主体的合法性;
2.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程序合的法性、采用方法的适用性、选用数据的合理性和文书格式的规范性;
4.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价格鉴定(认定)监督检查可采取案件调查、例行检查、案卷评查、岗位资格考核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市物价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工作。
(1)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机构自查和抽查相结合。
(2)不定期检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
3.市物价局监督管理人员,有权调阅价格认证机构的有关案卷、文件材料、实施实地检查和询问。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4.价格鉴定(认定)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市物价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价格鉴定(认定)事项职权的违法行为组织调查。价格鉴定(认定)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2.实施检查。对监督对象进行检查时,应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案卷、资料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提出检查意见,督促存在问题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县物价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价格认证机构、人员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价格认证机构在行使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物价局可以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建议撤销价格鉴定(认定)结论:
1.价格鉴定(认定)主体不合法的;
2.价格鉴定(认定)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价格鉴定(认定)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价格鉴定(认定)采用方法不当、选用数据不合理、文书格式不规范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涉案财物价格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确认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的;
2.超过法定权限实施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资质范围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的;
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6.泄露工作秘密和因工作取得的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建议暂扣或者吊销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或者调离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定)工作岗位;
4.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的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价格管理,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对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主体的合法性;
2.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程序合法性、文书格式的规范性等;
4.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监督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人员资格年审、案件调查、例行检查和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日常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3.县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机构监督人员有权调阅有关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案卷、文件材料、实施实地检查和询问。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4.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2.实施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检查。对监督对象进行检查时,应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案卷、资料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提出检查意见,督促存在问题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县物价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机构、人员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关机构在行使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物价局可以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1.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主体不合法的;
2.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建议暂扣或者吊销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调离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工作岗位;
4.建议给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部门责任登记表
部门名称:平泉县物价局 平泉市物价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县具体实施措施,并组织实施 负责国家、省市级管理的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政策和具体标准在我县的落实 物价管理股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价费改革、调整方案 物价管理股
制定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和计划,组织实施价格检查工作 物价检查所
2 研究重要商品价格管理办法和宏观调控手段,严密监测市场物价动态,分析市场物价趋势,适时提出对市场物价进行调控的意见和建议。开展价格和收费政策的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相关的价格和收费问题 负责本级管理的工业品、农产品价格管理,负责本级管理的公用公益事业和重要经营性收费标准审查、核定、调整,组织企业或行业搞好价格自律 物价管理股
负责成本调查监审,为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和收费政策、标准提供依据 物价管理股  
并协调解决检查中出现的政策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管理建议,查处各类价格(收费)违法案件 物价检查所  
受理各类价格举报 物价检查所
开展价格法制宣传,组织价格听证,组织系统内外价格法律法规培训 物价管理股
3 建立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为政府决策物价提供依据,对本县主要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价格进行分析预测,及时向企业发布信息,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 负责市场价格监测和市场物价信息反馈 物价管理股  
对举报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物价检查所  
4 推进价格改革,平衡和协调生产、经营、消费三者关系,解决价格矛盾和价格纠纷 负责本级管理的公用公益事业和重要经营性收费标准审查、核定、调整,组织企业或行业搞好价格自律 物价检查所  
负责市内价格改革方案的制定,确保上级价格改革在我市顺利实施 物价管理股
做好价格纠纷、价格矛盾的调处工作 物价管理股
5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政策法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各类违反价格收费政策行为 组织开展全市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 物价检查所  
6 负责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申诉和举报,对价格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和裁决;负责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推广和监督检查工作 受理全市价格违法行为的申诉和举报,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全年24小时畅通,实现“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四级联网,进一步提高价格举报受理、查处、反馈水平和效率,畅通群众价格维权渠道,查处价格举报违法案件 物价检查所  
负责全市明码标价的推广和监督检查工作 物价检查所
7 负责农产品成本调查和成本价格监审工作,为政府指导农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制定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提供依据 负责农产品成本调查和成本价格监审工作 物价管理股  
8 负责市内价格鉴证及价格认证工作,接受纪检监察、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委托,对涉案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价格进行鉴定认证 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开展涉案、涉纪、涉税财物价格鉴定(认定)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  
负责全市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工作。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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