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18/2017-04112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9日
名    称: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关于平泉镇绿净洗衣店处罚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关于平泉镇绿净洗衣店处罚决定书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17号
平泉市平泉镇绿净洗衣店:
业执照注册号:92130823MA08MK3400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 址;平泉市平泉镇白庙子村            法定代表人:邢玉龙
我局于2017年9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平泉市平泉镇绿净洗衣店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开展机关整顿暨优化发展环境职能转变工作方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贰拾壹元(3421.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平泉县联社府佑信用社  户名:平泉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5459101220000013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或者承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印章)
                             2017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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