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7〕14号
承德龙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30823662229365K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 址;平泉市平泉镇白庙子村 法定代表人:纪卫
我局于2017年10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承德龙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在装卸燃煤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开展机关整顿暨优化发展环境职能转变工作方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平泉县联社府佑信用社 户名:平泉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5459101220000013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或者承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印章)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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