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7〕08号
平泉天罡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30823054045650P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 址:平泉市卧龙镇二十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建华
我局于2017年8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平泉天罡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无排污许可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生产电费缴纳单据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及《承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无证排污时间为3个月以内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平泉县联社府佑信用社 户名:平泉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5459101220000013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或者承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印章)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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