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18/2017-04027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7年10月27日
名    称:2017年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关于对平泉天罡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
 
2017年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关于对平泉天罡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08号
平泉天罡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30823054045650P    织机构代码证:
地 址:平泉市卧龙镇二十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建华
我局于20178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平泉天罡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无排污许可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生产电费缴纳单据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及《承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无证排污时间为3个月以内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平泉县联社府佑信用社  户名:平泉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54591012200000133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泉市人民政府或者承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平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印章)
                             2017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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