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
|
实施编码
|
|
事项名称
|
排污费征收
|
事项类型
|
政务服务
|
设定依据
|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
行使内容
|
无区别性规定
|
实施机构
|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企业在每月或季度结束7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进行申报,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后2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 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该时段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同时向社会公告。排污单位应当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
受理条件
|
排污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或按规定时限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文本
|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
是
|
1
|
0
|
|
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
是
|
1
|
0
|
|
联办机构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首环节
|
受理
|
具体收费人员
|
企业在每月或季度结束7日
|
|
第二环节
|
审核
|
具体收费人员
|
收到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后20日内
|
|
第三环节
|
核定
|
具体收费人员
|
第四环节
|
核定审批
|
负责人
|
第五环节
|
开单
|
具体收费人员
|
第六环节
|
缴费
|
企业人员
|
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
|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名称
|
《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
结果样本
|
附后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服务对象
|
排污单位法人或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承诺办结时限
|
企业在每月或季度结束7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进行申报,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后2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 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该时段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同时向社会公告。
|
通办范围
|
征收机构固定,不可通办
|
办理形式
|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
预约办理
|
否
|
网上支付
|
可选
|
物流快递
|
可选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地点
|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14-7072831
|
常见问题
|
|
监督电话
|
|
填表联系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朱佳亮
|
0314-7072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