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972467/2017-01590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30日
名    称:2017年平泉市国土资源局衔接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文    号: 主 题 词:
 
2017年平泉市国土资源局衔接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平泉市国土资源局衔接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审批部门 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备注
1 111308230009724671-XK-002-0000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 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由国土局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生声明)
2 111308230009724671-XK-003-0000 采矿权转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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