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972467/2013-00893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9日
名    称:平泉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
文    号: 主 题 词:
 
平泉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土资源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按照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工作标准和依法、高效的工作原则,结合县国土资源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局在开展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切实履行县政府赋予的职能,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的决定和指示,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清正廉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勤于实践,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国土。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速工作过程,提高工作质量,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条各股室、国土资源所、局属事业单位要在局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局机关各股室、国土资源所、事业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各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和整体观念,从全局利益出发,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决策部署。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全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局的全面工作。
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外事活动。
其他副科级、正科级同志和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任务。
第八条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指定的一位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临时主持工作。副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或由协助其工作的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局机关各股长(主任)负责本股室的工作,在本股室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章全面履行职能
第十条坚持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快职能转变,履行好管理与服务的职能。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坚持有保有压原则,全力提供资源保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十二条贯彻落实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国策,按照“严而又严、紧而又紧”的总体要求,依法履行国土资源保护和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完善国土资源市场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国土资源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国土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呈报县政府的重大政策建议、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系统综合性表彰、年度预算、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草案等重大决策,由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和决定。
第十七条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广泛听取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政府的,应事先请示汇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重大决策要注意听取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局机关各股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局督考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工作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我县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的建议,提出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要进行政策法规审核,出台后要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完善国土资源行政行为内部会审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各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土地处置方案审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方案审批等事项,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全部实行内部会审。
第二十三条按照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完善窗口办文和办文时限制度,积极推行网络办公和电子政务制度,建立健全依法执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理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完善执法监察工作机制,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第二十六条加强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局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坚持领导接访制度。
第二十八条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加强国土资源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国土资源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
第二十九条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条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下发执行。
第三十一条实行重点工作季度安排制度,每季度末制订下季度局机关重点工作安排意见。
第三十二条局机关各股室、各事业单位、各国土资源所要认真落实局年度工作安排和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报告执行情况。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召开局务会议和全体职工会议。
第三十四条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参加,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相关股室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列席,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县委、县政府、市国土资源局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审议通过代县政府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局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或拟呈报县政府出台的规章送审稿;
(三)审议通过局年度计划、五年规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
(四)讨论决定、研究部署局全局性工作和局机关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局内外重要情况和工作情况;
(六)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副局长参加。根据需要有关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和局务会议的决定、决议、议定事项;
(二)讨论修改呈报县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下发的重要文件,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和拟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文件,讨论通过局下发的重要文件、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
(三)讨论研究并决定局重要工作,研究局调研工作、会议安排、培训等计划方案;
(四)协调有关股室之间的重要工作、协调局机关内部重要工作,研究处理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其他需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十六条局专题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或者由局长委托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局日常工作中一些工作分工范围内的专门问题。提交议题的单位股室要提出出席参加会议人员的建议名单,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局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七条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局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提出议题的股室负责。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文件要提前发给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会前应认真阅读会议文件,研究准备意见,并准时参加会议。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八条经局长确定提请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涉及多个股室部门分管的,主办股室应主动与有关股室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局领导组织协调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提交局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先由主办股室主动与有关股室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协商一致的要简要说明分歧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特别要注意听取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局专题会议由主办股室负责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须严格按照保密规定保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精神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第四十条 实行会议审批制度。以局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需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报局长批准。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开到各国土资源所,一般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须报县政府批准。
局机关各股室召开的全县性专业会议,会议计划须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局长批准。
第四十一条召开会议必须提前做好筹备工作,准备要充分。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筹备工作由办公室会同有关股室负责;各股室召开的全县性专业会议,筹备工作由各主办股室负责,可请有关股室参加。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二条国土资源局公文处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执行。公文阅批和审批按照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三条局收到的县委、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重要来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送局长和分管局领导阅批。一般性文件,由办公室按职责分工报分管局领导阅批或送有关股室办理。
第四十四条局收到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来文,由办公室按职责分工报分管局领导审阅、审批或送有关股室办理,重大事项报送局长审阅、审批。
局机关各股室、各国土资源所和事业单位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分送有关股室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局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写明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以国土资源局的名义向县委、县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的请示、报告,发布的决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人员任免由局长签发。其它文件按照领导分工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其中涉及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局长签发。不得以国土资源局股室名义对外发文。
第四十七条与县直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前部门联合发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其中涉及重大事项的和向县政府呈报的文件由局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国土资源局与县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要明确主办部门,认真协商,主动配合,积极合作。
第四十九条局机关各股室呈请局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由股长签发;各国土资源所报送局审批的公文,由该国土所所长签发。除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局机关各股室的请示、报告,各国土资源所、事业单位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室报局领导审批。
第五十条公文处理要严格执行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上报、下发行文的内容、业务数据,必须与局内统一议定的原则和业务数据相一致。各股室涉及其他股室的业务数据必须与有关股室协商一致。承办单位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体例规范,文字精炼。
第五十一条以国土资源局名义下发的文件,须分送局领导和各股室。
第五十二条实行行政审批事项集体会审会签制度。依据有关规定需会审会签的事项,未经会审会签,不予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手续。
第五十三条精简程序,进一步提高公文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内事活动与外事活动制度及作风纪律
第五十四条局领导同志和各股室负责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五十五条局长、副局长、局党组成员要深入基层进行调研,了解基层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六条局领导同志和各股室负责同志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利用工作身份拉关系、谋利益。
第五十七条高度重视县人大、县政协的有关指示,对于其召集的会议和活动,要积极准备、准时参加,虚心听取批评、意见,认真办理有关事项,并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通报,事后向县政府报告情况。
第五十八条 重视与各部门及乡镇的工作关系。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邀请局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和活动,由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报局长审批。
对于工作中涉及县政府有关部门的问题,要及时沟通情况,主动进行协商,研究、解决问题,积极征得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与帮助。必要时可由分管的局领导或局长亲自出面进行协商,以建立部门间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五十九条县委、县政府、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同志来国土资源局视察、检查工作,由局办公室拟定接待方案,报局长审批、决定,市局各科室领导来国土资源局工作,办公室和相关业务股室共同拟定方案,主管局领导陪同接待。
第十一章 督考制度
第六十条县委、县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部署、会议、文件、决策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局工作部署、会议、文件决定的事项和局领导的指示、批示,各部门要按照认真学习、贯彻,狠抓落实和办理,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结果。
第六十一条实行督考制度。对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考核,确保政令畅通和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督考工作由督导考核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章 重要情况报告和内部情况通报制度
第六十二条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报告。局内重要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重要情况报告和内部情况通报,由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六十三条局机关各股室、事业单位以及各国土资源所要掌握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局报送国土资源管理政务信息,反馈县委、县政府决策和领导指示、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做法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及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十三章 外出请示报告有关制度
第六十四条局长离平学习、出差或休假,由办公室向县政府值班室报告,本人书面或口头事前向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报告。其他局领导同志、局党组成员离平学习、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先向局长报告。
第六十五条局机关各股室、国土资源所、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工作期间离平外出,需事先按规定请假,经批准后告知人事股,。
第六十六条局机关各股室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的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对因推诿、拖延或者越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党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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