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972360/2017-01909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0日
名    称:2017年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
 
2017年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住建)罚字(2017)第(013)号

当事人: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1259

经查明: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滨河世家1#住宅楼工程,在塔吊使用过程中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项的规定及《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你公司作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平泉市非税收管理局 开户行:平泉府佑信用社

账号:545910122000001335     地址:平泉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平泉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月内直接向 平泉市人民法院 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34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0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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