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972360/2017-01900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30日
名    称:2017年平泉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采集、保管、管理、使用工作制度(试行)
文    号: 主 题 词:
 
2017年平泉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采集、保管、管理、使用工作制度(试行)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采集、保管、管理、使用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完整地保存本单位在各项执法行动中形成的各类信息材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是指在我局开展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行动(以下简称“执法行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真实有效的信息材料。

第三条 执法记录信息由各行政执法科室采集、保管、使用,其中电子信息在2448小时内报法规科统一备份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条 信息管理应确定固定的场所、设备和设施,专柜专储,要有严密的防火、防盗等防范措施。非负责人员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入内、开启信息管理场所、设备。

第五条 局各行政执法科室负责案卷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

第六条 执法行动承办人员应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材料,及时主动地交负责人员集中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员应按照要求,负责收集全部应归档文件、图标、音像等材料。

第八条各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员应在每年年底前,按规定将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分类归档,并妥善保存,做到数据完整、内容准确、利用安全、编目规范。

第九条 文件、图表等纸质文件,按照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归档管理。

第十条 音像记录文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保存的音像记录文件每年要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随着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发展,对保存的音像记录文件应进行同步更新复制或补救新版本,归版或有问题的载体仍需保存三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主要领导批准,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涉及复议、诉讼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凡借阅、查看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履行登记、交接手续后方可借阅、查看,并限期收回。

第十三条 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建设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建设行政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行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借阅、查看信息,未按时收回的;

(六)其他违反建设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树立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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