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972360/2017-01899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30日
名    称:2017年平泉市住建局执法记录音像设备配备管理使用监督规则(试行)
文    号: 主 题 词:
 
2017年平泉市住建局执法记录音像设备配备管理使用监督规则(试行)
 

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记录音像设备配备管理使用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住建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管理使用监督工作,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录音笔、视频监控等。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为我局行政管理工作专用,供局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实行统一管理,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

第四条 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科室根据执法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严禁配置与本单位执法业务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配备的执法记录仪要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长时间、不间断进行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易删改,真实完整。

第六条 局行政执法科室配备执法记录仪,要满足执法实际需求,不少于5人一台。

第七条 开展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听证、抽样等执法活动的,应配备至少两台功能完好的执法记录仪或者摄像机。

第八条 照相机、录音笔、摄像机等其他音像记录设备根据实际执法需要配备,原则上每样至少配备一台。

第九条 各相关执法科室负责人负责保管配备的相关记录设备,非正常丢失损坏照价赔偿。局办公室负责对科室记录设备配备情况实行造册管理,并对设备记录管理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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