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972360/2017-01898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30日
名    称:2017年平泉市住建局住建局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方式规则
文    号: 主 题 词:
 
2017年平泉市住建局住建局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方式规则
 

 住建局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方式规则

建设行政检查分为日常行业监管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种,其中日常行业监管检查除建设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燃热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外,全部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并实现检查机构、应检事项和检查方式的“全覆盖”。建设行政检查环节包括:检举管理,案源登记,审批立案,选定人员,调查取证,检查变更,检查中止,检查终结、检查完毕等环节。其中调查取证程序环节又包括:送达检查通知书、调取被检资料、检查提取书证物证、现场调查或勘验、询问当事人、收集证人证言等。上述事项的各程序环节具体记录方式和规则分别如下:

一、检举管理

(一)受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住建局机关检举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线索。住建局设立并公开违法案件举报电话,负责受理检举。执法人员对收到的检举,根据初步审核情况,进行以下处理:(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对采用电话方式检举的,经检举人同意后可通过录音方式同时记录)

1、属于受理范围的,制作《检举建设违法行为登记表》。

2、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3、当检举形式为“来访”,相关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打印《检举建设违法行为记录单》,交检举人核对后签名。

4、受理实名检举的,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检举建设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5、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相关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记录在案。受理电话检举,应当询问清楚,准确记录。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二)审批

根据不同情况,主管局长在《检举建设违法行为登记表》上作出如下审批:(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1、检举内容详细、建设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由主管局长挂帅相关执法机构直接查处;

2、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建设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由相关执法机构查处;

3、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或者内容重复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不属于住建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5、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可以不再检查。

(三)处理

根据《检举建设违法行为登记表》上的审批结果,分别进行以下处理:(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1、为“交办处理”时,制作《建设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传递至接收交办的执法机构。

2、为“转办处理”时,制作《转办函》,传递至接收转办机构。

3、为“督办下级处理”时,制作《督办函》,进行案件督办处理。

4、为“暂存待处理”时,可以暂存待查。

二、案源管理

(一)登记

建设执法人员对自选或接收的下列案源信息进行登记处理,建立登记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对自选案源,制作《建设检查案源登记表》,记录选案分析意见;对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的案源信息,接收到《建设违法案件交办函》或《转办函》或者风险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传递的案源信息后,制作《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①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② 上级机关交办的建设违法案件;

③ 上级机关安排的建设专项检查;

④ 住建局相关科室移交的建设违法信息;

⑤ 检举的涉及建设违法信息;

⑥ 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及建设违法信息;

⑦ 社会公共信息;

⑧ 其他相关信息。

(二)审批

主管局长在上述文书中签署审批意见。

(三)处理

根据审批意见,分别进行以下处理:(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1、审批意见是“本局查处”,由行政处罚职能科室相关进行检查;

2、审批意见是“并案处理”,与在查案件并案检查;

3、审批意见是“暂存待处理”,先暂存待调查核实或补充完整后再处理;

4、审批意见是“督办处理”,制作《督办函》,督办检查;

5、审批意见是“交办处理”,制作《交办函》,交由制定执法机构检查;

6、审批意见是“转办处理”时,制作《转办函》,转其他有处理权的单位或部门处理。

    三、审批立案

待查对象确定后,执法人员填制《建设检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经批准立案检查的,制作《建设检查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机构。(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四、选定人员

检查部门接到《建设检查通知书》后,依据《住建局推进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规定,在执法人员库中随机选定实施检查的检查人员。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双随机抽查系统截图记录)

抽取的检查人员自己提出依照规定应当回避的,填制《住建局执法检查人员变更审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予以变更。(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五、调查取证

检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除依照以下各项制作文书外,检查人员还应当制作《建设执法检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一)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人员根据《建设检查通知书》。在向被查对象送达《建设检查通知书(格式一)》时,检查人员必须出示《建设执法证》,同时制作《现场笔录》,对出示证件以及送达文书的过程予以记载。(纸质文书资料、音像记录)

需要将录音、录像等影音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有关执法记录仪记录后作为证据使用的要求,下同)

被查对象认为本案检查人员具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可以书面提出要求检查人员回避的申请。检查部门填制《建设案件检查人员变更审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予以变更。(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二)调取被检资料

检查人员制作《建设行政执法调取资料审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填制《调取资料通知书》送达被查对象,调取有关资料,并现场填写《调取资料清单》交被查对象核对后签章确认;退还时,被查对象应在《调取资料清单》上签章确认。(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必要时可通过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检查提取书证物证

对调取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在此过程中,可责成被查对象提供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需要取证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取证据(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必要时可通过全过程音像记录):

1、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制作并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证据材料原件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

2、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四)现场调查或勘验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纸质文书资料、全过程音像记录)

(五)询问当事人

检查人员需要依法询问被查人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制作并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首先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只能询问与检查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完毕应后,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必要时可通过执法记录仪同时记录)

(六)收集证人证言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书面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提交《当事人自述材料》、《证人证言》。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必要时可通过执法记录仪同时记录)

六、检查变更

(一)变更检查所属期间

检查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立案时确定的检查所属期间的,应填制《建设检查所属期间变更审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予以变更。变更检查所属期间后,应当向被查对象发出《建设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变更情况。(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二)变更检查人员

检查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原先确定的检查人员的,应填制《建设检查案件执法人员变更审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予以变更。变更检查人员后,应当向被查对象发出《建设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变更情况。(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七、特殊情形

(一)检查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人员填制《建设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建设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1.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2.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二)检查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人员填制《建设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1.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法定义务承担主体的;

  2.被查对象建设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八、检查完毕

(一)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制作《延长建设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延期。(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二)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制作《建设检查签证》,将发现的建设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书面征求被查对象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建设检查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由被查对象签名或盖章。(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三)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制作《建设检查报告》,经主管局长审核同意签字后,连同《建设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组卷归档。在5个工作日内报法规科法制审核,需要行政处罚的,填制《住建局行政违法案件审批表》进行处罚。(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九、检查结果公开

按照《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和《住建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要求,实施行政检查的监管科室负责将检查结果通过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同时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信息公开审核报备。(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公开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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