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972360/2017-01897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30日
名    称:2017年平泉市住建局住建局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方式规则
文    号: 主 题 词:
 
2017年平泉市住建局住建局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方式规则
 

附件24-1

住建局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方式规则

    一、启动

1、局各业务监管科室在行业管理各环节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或者上级交办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相关科室人员应首先对违法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填制《建设违法行为登记表》,及时移交执法机构,记录启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2、局建设综合监察大队、燃热办等执法机构对已有的案源信息经过合理准确的筛选,对有建设违法嫌疑的,填制《立案审批表》,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和主管局长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调查通知书》,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纸质文书资料)

二、调查

执法办案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必要时可通过音像同时记录)

1、需要对被查对象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的,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送达《询问通知书》,在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2、执法办案人员在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时,应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3、执法办案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制作《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4、需要实施调账检查的,制作并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收到被调查人账簿资料时制作《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5、检查结束前,可将发现的建设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要求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口头说明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6、调查完结后,执法办案人员应当形成《调查情况报告》,提出建设行政处罚建议。

三、告知

(一)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进行处罚的,处罚事项告知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二)适用一般处罚程序,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相对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四、听证

(一)申请。(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1、适用一般处罚程序,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

2、局法规科进行登记并审核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应制作《听证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符合的,应制作《听证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准备。(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1、法规科负责听证各项准备并制作《听证主持授权委托书》经批准后交被委托人。

2、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且住建局同意的,重新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三)实施。整个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记录。听证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形成《听证报告》,报住建局主管局长审阅。(纸质文书资料、全过程音像记录)

(四)中止、终止。听证进行过程中,发生法定情形,需要中止或终止的,制作《听证中止通知书》或者《听证终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五)延期。当事人未能在提出听证期限内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延期申请书》及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住建局驳回申请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制作《延期受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五、审查、审核

(一)行政处罚职能科室审查案件

1.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被查对象认定错误,执法文书不规范、不完整,或者其他需要补充证据的情形,应出具《补证或补充调查通知书》。(纸质文书资料)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准确的,执法科室组卷,制作《建设违法案件集体讨论纪要》和《建设行政处罚审批表》,由执法办案人员、执法机构负责人分别提出处罚建议、意见报法规科审核。(纸质文书资料)

(二)法规科法制审核案件

法规科按照《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案卷进行审核,对是否具备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使用法律法规和裁量是否适当、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卷内资料是否规范齐全等项,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并签字。(纸质文书资料)

(三)重大疑难案件征求法律顾问书面意见和建议。(纸质文书资料)

六、决定

(一)审查。主管局长按照规定对认定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适用的处罚种类、依据是否正确、调查取证是否合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对听证当事人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以及办案人员建议、职能科室负责人拟处罚意见、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二)审批。主管局长根据提交的审查报告和材料,填写相应审批意见。执法办按人员根据主管局长审批意见,分别制作《建设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不予建设行政处罚通知书》或者《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三)简易处罚。当场作出并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送达相对人。《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报住建局机关进行报备,并补充审批手续。(纸质文书、执法记录仪记录)

七、执行

(一)当场执行。给予罚款处罚,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应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根据收缴场所不同,通过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罚款收缴后严格按照处理程序履行手续进行处理方面的执法记录。(纸质文书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

(二)送达执行。将制作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签《送达回执》。(纸质文书资料)

(三)相对人履行。涉及行政处罚的,按照《住建局行政处罚记录方式和规则》对各程序环节具体进行记录。行政处罚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执行报告》,交执法科室备案。(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四)移送司法。涉及刑事责任的,制作《建设涉法案件移送书》,与案卷资料一并移交公安部门。(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五)强制执行。按照《住建局行政强制记录方式和规则》相关要求进行执法记录。(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八、结案、归档

(一)结案。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结案,执法机构应当制作《建设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分别由执法办案人员、执法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结案。(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二)归档。执法机构将以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要求装订案卷标准,归档。(纸质文书资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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