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 公    告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1]68号)文件第四十一条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现对该保障性住房小区2015年12月底以前分配入住的出租类保障性住房家庭进行资格审核。 一、审核时间、地点 审核时间: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法定假日除外)。 审核地点:建设大厦1504室。 二、资格条件 (一)申请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016年我市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倍以下,即23800元以下。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除享受现保障性住房以外未享受其他任何住房保障。 (四)申请家庭人口以户口簿记载为准,已经结婚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记载的,以家庭实际情况计算。 (五)申请人离异的,离异时间满一年以上,非抚养子女不得申请。 三、审核需递交以下要件: 1、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相关材料((已婚户提供结婚证、离婚对象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4、申请人免冠小二寸照片1张; 注:提交材料复印件一式1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用A4纸复印,同时须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四、不在规定期间进行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家庭视为放弃申请,不再享受我市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平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