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972360/2017-01879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7年10月27日
名    称:2017年度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2017年度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公告
 

2017年度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公    

 

按照《平泉市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平政办[2017]26号)要求,为加快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现将2017年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限、地点

申报时间: 2017年11月1至20171130日(法定假日除外)。

申报地点:建设大厦1504室。

二、申报对象

1、在城市中心城区具有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实际居住(中心城区范围:东至卧龙镇三十家子村奥科新能源公司,南至污水处理厂及南岭上跨桥,西至平泉镇二道河子村下坝,北至卧龙镇北方食用菌交易市场)。

2、在城市中心城区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来务工人员(以社会保险证明为准)。

3、符合申报条件且具有平泉市户口的退役军人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

4、符合条件的在平泉市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等群体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确定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要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申请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三)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016年我市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倍以下,即23800元以下。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未享受住房保障。

(五)申请家庭人口以户口簿记载为准,已经结婚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记载的,以家庭实际情况计算。

(六)申请人离异的,离异时间满一年以上,非抚养子女不得申请。

四、申报所需材料

(一)在城市中心城区居住且具有常住户口家庭应同时递交以下要件(提交材料复印件一式1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用A4纸复印,同时须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1、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相关材料((已婚户提供结婚证、离婚对象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状况证明(拥有私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租住或借住他人住房的,需提供租住合同或借住协议);

5、申请人免冠小二寸照片1张;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报保障性住房时,除提交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依法与用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劳动保险证明;

2、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人员、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申请保障性住房时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015年度以前申报且享受租赁补贴家庭已全部停止发放补贴,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本次可重新申报租赁补贴。

(五)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1]68号)文件规定,对201512月底以前入住出租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进行审核。

(六)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或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将记入平泉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咨询电话:0314-6023872

 

                             平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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