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972360/2015-01618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5年11月23日
名    称:平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的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平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的公告
 

平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2015年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的

         公 

 

根据《平泉县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精神,为加快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现就2015年保障性住房申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内容、时间、地点

此次申报为2015年保障性住房出租类,申报时间:201511262015123(法定假日除外),申报地点:建设大厦1503室。

二、申报条件

申请出租类保障性住房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县城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6000元以下。

三、申报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住房状况证明(拥有私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或借住他人住房的,需提供租住合同或借住协议;同时提供户口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人员住房状况证明);

(四)孤、老、病、残等相关证明;

(五)城镇低保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审核有效的低保证。

四、审核程序

(一)登记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以家庭为单位携带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向住建局住房保障股提出申请,住房保障股进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核。资料完整的,在现场留取复印件后填报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申请家庭状况承诺,经确认无误后打印,申请人现场确认并签字,完成申请程序,向申请人出具住房保障受理申请告知书。

(二)审核 县住建局受理申请后,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将申请家庭资料转交县民政局进行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认定。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县住建局出具申请家庭的收入认定文件。住建局根据民政局出具的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认定文件,比照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确定申请家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公示 住建局自收到民政局认定证明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认定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家庭收入情况不实的,住建局将举报情况反馈民政局,由民政局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核实,民政局复核后向住建局提供复核意见。

(四)保障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家庭,住建局告知申请人。

五、申报要求

(一)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规定资料到指定地点申报,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时严禁弄虚作假,欺骗瞒报。

(二)2014年以后已经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被保障家庭,要求申报出租类保障房的不需重新申报,到住建局住房保障股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城镇低保家庭不须民政部门审核收入情况。

咨询电话: 6023872 

特此公告

 

 

                                          201511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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