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中有关“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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