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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平泉市分局关于《承德华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肥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项目审批决定公告
  发布机构:环保局 日期:2017-12-25  

1225日项目审批决定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14-6082051 传 真:0314-6088656 通讯地址:平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邮 编:067500
 

编号

批复文号

项目名称

发文日期

公告日期

1

平环审字〔2017062

关于《承德华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肥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7年12月25日

2017年12月25日2017年12月31日

附件:

审批意见:

平环审字【2017】062号

承德华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肥料生产项目,位于平泉市卧龙镇八家村平泉经济开发区58号,地理坐标为N41°3'56.52"、E118°44'25.72",占地面积6500m2,建筑面积3000m2,利用承德华净活性炭有限公司已建好的厂房。本项目建设一条肥料生产线,年生产炭基肥、复混肥料、液体肥、生物有机肥、土壤修复剂等2万吨,每种产品的产量根据市场需求调整。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4%。本项目已备案,批准文号为平发改投资备字[2017]139号,项目的建设符合地方及国家的相应产业政策要求,并在局务会上讨论做出批复决定。该项目在落实本表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可行,同意该项目建设。

一、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建设单位在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中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主要污染物是扬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按本环评要求采取防尘措施后,扬尘的影响可以控制到可接受的程度;废水用于场地降尘;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标;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去向合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二)运营期

大气环境: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包括配料粉尘、烘干废气、筛分粉尘、破碎粉尘和运输扬尘。配料粉尘、筛分粉尘、破碎粉尘、包装粉尘耳朵须采用2套“集尘罩+单机布袋除尘器”的措施治理,通过车间排风扇排出,为无组织排放,车间内颗粒物须满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表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总尘限值,厂界无组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二级标准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烘干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器+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治理措施,烘干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NH3和臭气浓度排放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相关标准要求。

水环境:本项目属于III类项目,木醋液桶均为离地架空储存,故无地下水污染源,不进行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评价。为防范木醋液堆场由于非正常泄露对地下水产生明显影响,建设单位须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为生活污水,依托承德华净活性炭有限公司现有排水系统,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平泉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外排。

声环境: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为生产设备噪声和运输噪声。通过使用低噪设备、基础减振、禁止鸣笛等降噪措施,再经过距离的衰减,项目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固体废弃物: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产固废和生活垃圾。生产固废为原料废包装、除尘器收集粉尘和废活性炭,原料废包装集中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部门,粉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破碎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

二、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并结合本项目的排污状况核算。生活污水排至平泉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其总量纳入到污水处理厂总量中,建议管理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38t/a,氨氮:0.004t/a。

三、为了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及时了解项目及其周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掌握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的效果,保证该区域良好的环境质量,建设单位按本环评要求进行相应的环境管理与监测。

四、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及环评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在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供环境监理报告。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如因设计或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太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在调整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六、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